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知识 > 高档化妆品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消费税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编辑:发票查询 人气: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大调整,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为了更加明确上述调整内容,2016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简称66号公告),来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公布:

首先,66号公告宣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也就是说,自十月一日起,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作为原料继续加工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重点为消费税税款的抵扣管理范围。

其次,“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66号公告这里明确了需要抵扣的凭证,应在十一月三十日前按原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税款,重点为消费税税款的抵扣时间。

这一改革措施顺应了消费市场的需求,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