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对视同销售这个概念有些陌生,那么今天为大家介绍增值税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③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