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差额征税如何申报销项税额,这一点政策很明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项目,取得收入1110万元,经计算对应的土地价款444万元。计算申报销项税额(1110-444)/(1+11%)*11%=66万元。 至于如何开具发票,从目前各地规定来看,大多明确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例中: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款110万元。也就是说,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与实际销项税额不一致。这是由于差额纳税,全额开票造成的。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方式的不同,不能影响到下一环节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假设上例中,该项目的土地是从其他企业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增值税44万,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时,肯定是全额开具发票的。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自然也可以全额开具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