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在适用范围内。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7。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洲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7。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抓的征收率减按1. 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