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钼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2.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3.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5.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6.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7.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的货物。 8.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9.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0.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 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1.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以上这些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大家了解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