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来了,本月有很多新政即将实施。 自2016年11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简称59号文)开始实施。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需要量增大,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需要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到地税局缴纳相关地方税费。这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59号文,明确了代开发票办税流程。 除了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其他的发票代开办理流程如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 在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然后提交需要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最后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 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然后提交需要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去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以上两种流程,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9号文取消了提供相关合同、购买方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简化流程,实现纳税便利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