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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到底要不要缴增值税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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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双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签订了合同协议,规定如一方因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往往会付出一定代价,即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改增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明确指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产生的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补偿,是依附于这一应税业务的,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比如逾期发货,所以赔偿补偿金的,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没履行,但是房产中介服务已发生的,就符合上述阐述,缴纳增值税。

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比如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从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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