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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一个季度的房屋租赁费8万元,需要缴纳增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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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据此,个人预收一个季度的房屋租赁费8万元,分摊到月不超3万元,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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