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借以鼓励软件产业的不断进步。在增值税方面,最实惠的则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1﹞18号)。其中规定了: “…… 第三章税收政策 ……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其中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只有同时满足: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政策哟。 也就是说,软件产品最终的增值税税负仅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