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专票。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 1、收到钱了 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干完活了或权属变了 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预收款了 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开了票了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一开票,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 具备上述一条标准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可以开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