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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有什么特殊规定?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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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 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 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由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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