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面实施,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随着这一重要政策的出台,“营改增”各项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其中为了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进行整合,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