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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向社会公布的首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时间:2017-07-1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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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条款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1.“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 “希望您在约定时间(以取衣物单据为准)内领取衣物,超过3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本店将不再承担丢失责任。”   3. “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4. 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条款类型三、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2. 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条款类型四、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送洗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丢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2.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条款类型五、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   1.违约责任“你重我轻”。 即: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轻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条款类型六、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其他内容。   1.“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   2.在摊位租赁合同设定:“承租人必须参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3.“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   条款类型七、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得退房。”   2.“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订购书,提出退房,否则定金不退。”   条款类型八、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释权。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条款类型九、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特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商品房毗邻且直接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   3. “超过三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我店将视同遗失物品自行处理。”   4.“货到目的地,如客户一个月内不提货,托运公司将按无货主处理。”   条款类型十、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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