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3日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的民族县和边境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认为确实应当纳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