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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税申报办事指南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的纳税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1)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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