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申报,我局在依法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式进行简化处理。为避免申报错误,请各单位务必在了解计算公式及各填报数据口径后再进行申报,特别是“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一定要填写准确。有关说明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该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0.8%-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 60%*(1-减免比率) 二、有关填报数据口径解释 1、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即2006年应申报缴纳2005年度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可比照企业所得税允许计算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例如某单位2005年度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则“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3、“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例如某单位2005年度安置残疾人各月分别为:1月1人,3月2人,4月2人, 9月1人,10月2人,11月3人,12月2人,其余月份未有安置残疾人。 则:“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1+2+2+1+2+3+2=13人 4、“减免比率”——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为0.8% (依据厦府〔2006〕126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以上数据均核对准确后进行申报。如对“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的,也可进一步联系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