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基础 > 出纳操作:票据权利的总类和特征

出纳操作:票据权利的总类和特征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编辑:发票查询 人气: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相关阅读
      出纳的日常工作“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
      会计和出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出纳日常工作岗位职责具体内容
      公司出纳人员付款经历的主要程序
      公司出纳人员收款经历的主要程序
      出纳人员应了解掌握的一些财经法规和制度

      更多会计实操知识请点击>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