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原始凭证是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制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据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
失真、违规或不完整的外来原始凭证均不能接受,具体如下:
(1)应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填制凭证单位公章的,而未加盖。
(2)未填写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填制单位的名称与所盖的公章不符。
(4)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的名称与本单位不符。
(5)凭证的联次不符。
(6)凭证有涂改。
(7)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8)凭证所列的金额、数量计算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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