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购货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货款分四期收取,在收到第二期货款时全额开具销售发票,货物必须在第二期收款后发出,但整个货物的生产工期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询问,供货方的纳税时间是在第一期收款时还是在开具发票时?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方式有什么不同?
上述问题所述情形,供货方在收到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后才发出货物,属于先收款后发货行为。预收账款方式是先收款后发货方式;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是先发货后再分期收款。因此,上述双方所约定的供销货物及收款方式属于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货物发出开具发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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