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基础 > 临时人员兼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

临时人员兼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编辑:发票查询 人气:

      某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成本,聘请了少数专业性质较强的兼职人员,如软件程序维护人员、法律顾问和资深会计顾问等,其中有的是在职人员,有的是退休人员,还有的是非在职的社会人员。公司与这部分人员均签订了聘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报酬。会计处理上按临时人员工资造表发放,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按工资薪金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如果对兼职人员的工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相应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扣除,是按劳务费用还是按计税工资处理?

      答: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进行的规定和明确,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没有规范意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如何处理,应按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只要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与企业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则应属于工资支出;如果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则不属于工资性支出,应按临时劳务支出处理。

      判断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性质的合同,则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判断。


      想和会计网友一起网上交流学会计?请加入到学会计QQ群:

      会计证:306098495   初级\中级职称:220984855  避税交流群:32477287

      有不懂的会计问题要问?请点击咨询在线客服

      想学实务?仁和会计网真账实操,手把手教你做账

      准备会计考试? 通过网上咨询报班课程有优惠,最高可低现金500元   


      小编温馨提示:
     
请广大学员关注我们网站的同时,也可以记下我们客服老师的电话:15207118070,李老师或者唐老师,或者您可以在我们官网上面登记下您的信息http://www.whrhkj.com/onlineapply.html,会计相关考试官方报名系统开通后,我们也会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以免您错过了报考时间。

      推荐阅读
      学生暑期充电学什么好?学什么好就业?
      成熟的女性:应该拥有从容的态度,不应该是依附
      仁和会计教育集团2013年招聘简章
      2013年度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学员推荐正逢其时
      2013春季仁和会计招贤纳士“春风行动”招聘会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