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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一级稽查”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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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稽查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设立总的一个稽查局,集中稽查执法权的一种新的稽查运行模式。实行统一稽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稽查工作效率,规范执法程序,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更好地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是在当前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中,适应新形势对稽查管理运行体制提出的必然要求。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01年5月通过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该局直属系统内选调了部分人员充实市局稽查局,撤销了市区范围内的章贡区地税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稽查大队,市区范围内只保留一个市局稽查局,从而在赣州市区范围内形成了“一级稽查”格局的新局面。经过半年多的运行,市稽查局工作成效显著,在执法水平,稽查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由于市稽查局一方面承担着市区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又负责对全市17个县(市)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还要组织对各县(市)稽查局的抽查和复查,工作任务繁重,就赣州全市范围来说,一级稽查与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化稽查的格局并存的局面日益暴露出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阻碍了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干扰层次多

  由于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化稽查,县级税务稽查工作易受本区域行政干扰,稽查执法阻力较大。如有的县(市)政府出于发展县域经济,招商引资的需要,擅自出台制定与税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政策,滥开减免税口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税收执法,弱化了稽查的惩戒力度,形成一定范围内稽查的“难区”和“禁区”,影响了稽查执法的公正性。

  二、市县两级稽查执法尺度差别大

  市级稽查机构由于人员、机构到位,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机制运行,稽查执法程序相对较规范;而部分县级稽查机构,由于受机构,人员编制限制,人员较少,内设机构设置不全,职责不明确,从选案到执行均或多或少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县(市)稽查局审理无会议记录、走过场,以处理决定代替处罚决定,以处罚决定代替处罚告知等税务文书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时,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各稽查机构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造成有的案件处理宽严不一,厚此薄彼,显失公平。

  三、市县两级稽查力量分散,未形成对重大跨区域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

  由于稽查机构在市县两级双重设备,县级稽查部门人员配置数量少,难以实现稽查“四分离”格局,形不成稽查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和规模效应,进而影响稽查执法深度和广度。

  为解决以上几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市县两级稽查机构合并统一,组成一个大的稽查局,根据区域特点和布局,下设若干个第一、二、三等稽查分局,实行稽查业务、经费、装备垂直管理,稽查分局只对上级稽查局负责,使稽查机构能相对独立,排除各种地方行政干扰。稽查局统一制定稽查计划,下达各稽查分局,重大案件上下联动,统一调度,形成集团规模优势,必要时各稽查分局进行交叉检查和抽查。为保持稽查机构检查工作的严肃性,统一使用市稽查局规范的执法文书,统一处理处罚决定,统一执行,统一处罚,统一入库。同时,在统一组织稽查行动的基础上,也保留各稽查分局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工作的灵活性、机动性,上报上级稽查局备案,以堵塞本区域税收征管漏洞。这样,就税务稽查对内监控制约来说,由于稽查机构规格提高,执法权威性增强,使稽查能够扩大执法波及的社会警戒面度和增强执法震慑的力度,极大地促进征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对外可有效减弱各种行政干扰,当地政府对税务稽查执法的行政干预和社会各方面对稽查执法的间接阻碍将极大地减少,稽查执法将更加超脱,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也将得到有效提高,增强稽查执法的刚性,促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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