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个人所得税,你,你,你们清楚吗?所谓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就带个大家一个实例,帮助大家记忆。
学生K打来电话:汪老师,最近公司被税务局检查,在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时,对于其中几笔个人向公司的借款,税务局提出了异议。特别是两个股东甲和乙向公司的两笔借款。在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不到一个月(大概是在2003年8月),甲股东就将其投资款的75%以借款的方式从公司里拿走了,一直未归还。而股东乙的借款却是因为他在外面有个新项目要投资,在2011年底借走的。还有几笔借款是几个员工因各种家庭困难,临时向公司借款,期限是一年,只是还没到期。税务局人员对于员工借款没说什么,但是对于两个股东的借款,一致认为股东借钱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呢?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减资等),以借款等名义将投入资本从公司撤走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规定,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行为。甲股东投资不久就将其出资的75%借走近10年未曾归还,明显存在着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但这一点不归税务局来约束。
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K问我:那么如果股东是12月初借的款,因为12月31日是纳税年度的终了,是不是股东借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还未归还,就必须要认定是公司对其分配利润呢?还有,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借款,而是股东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是不是也要视同分配利润呢?还有,如果股东并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房产或汽车等资产,然后登记在股东或其家属个人名下,这种情况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关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在执行该政策的时候会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来算,超过12个月不还,视作分配利润。而有些地区就是按照到12月31日未归还,就视作对个人股东分配利润。
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向公司借款的情况,目前是没有什么避税的空子让股东钻了,在税法上是一视同仁,也视作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视同分配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资产登记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将房产或汽车等资产无偿或收取一定租赁费借给公司使用的情况,对此财税〔2008〕83号文件早有规定。其大意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在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不论这部分财产是否无偿或有偿让企业使用,其实质都是企业对该股东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视同该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在使用的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资产,不得在企业账务上计提折旧。
我跟K同学说,回去给你们股东算算他们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K问,如果他们缴了税以后,把钱还回公司了,下次再借了超过一年,是不是还要再算一次个人所得税?我愣了一下,说:一笔归一笔,再借还要再算的。所以让你们股东想清楚了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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