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凡在本市房产税开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自建房屋应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原值(评估值)、房产租金收入和税务机关估值。
1、企、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评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2、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无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
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 收入×12%(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税率减为4%)以税务机关估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估值 ×1.2%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房产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按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的减免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7、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村委会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出租房屋,原则上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按房屋余值、土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可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税款。
对于无原值房产如何征税?
根据(87)市税三字334号文件和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以下房屋估价标准执行;
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 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活动房因材料各异、造价悬殊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对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于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其使用部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房产税;对于新建房屋 已竣工验收,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可暂按其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房产税。待房产原值确定后,再按房产原值计征,但已征税款不再退补。
对未竣工已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对于纳税人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应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实际使用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如何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334号文件和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 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 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合作建房,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在房产税征税范围内合作建房,房屋产权归出地方所有,出资方对部分房屋在一定期限内拥有使用权的,对出资方在使用期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部分,征收房产税。
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334号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暂免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企业在房改中向职工出售住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于企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如果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已将这部分房产的原值核减,可不再征收该房产的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作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 按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1.2%;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 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1年1月1日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企业购入的房产如何计税?
根据(87)市税三字83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企业帐簿中没有记载房屋原值的如何计税?
根据(87)市税三字334号文件规定,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投资联营、融资租赁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京税三字(1993)806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以房产投资联营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其 它单位和个人以房产投资联营的,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对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 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内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建造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根据京税三字(1993)499号文件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土地上建造房屋,应按房屋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受让方若为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出租的,对其出租的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缴纳房产税。
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由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征的房产,是否也减除百分之三十?
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征的房产,如在核定时已考虑了减除额时可不再减除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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