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
1.网上备案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并将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2.手工备案
直接携带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手工备案。
具体优惠项目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不需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可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备案”栏目内容。
(四)其他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境外所得抵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7.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暂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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