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一、条件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份(文书编号:1211)。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按以下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
1.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证据:
暂不需提供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①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②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相关证据:
①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②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相关证据:
①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②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三)、第(六)款)相关证据:
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相关证据:
①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④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⑤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92号)相关证据:
①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②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相关证据:
①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②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2.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A、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证据: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12或1213)。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14)。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证据:
①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②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15)。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证据: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16)。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相关证据:
①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②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17)。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③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文书编号:1218);
④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⑤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②-⑤项资料为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相关证据:
①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19)。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相关证据: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③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④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⑤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②-⑤项资料为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①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②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③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文书编号:1220)。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①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②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文书编号:1221)。
B、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相关证据: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22);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②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文书编号:1222);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证据: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文书编号:1205)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证据:
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文书编号:1207);
②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文书编号:1223);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机关等内容);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⑧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证据:
①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②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③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证据:
①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
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⑤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相关证据: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文书编号:1224)。
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证据:
①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文书编号:1225、1226、1227);
②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③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相应的资料;
2.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
五、程序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税务机关受理并确认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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