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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习笔记:负债的计税基础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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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这个公式要记,如果记录一笔负债的同时,也记录了一笔费用,该费用如果未来可以抵扣,现在不可以抵扣,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零,账面价值大于零,因此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其实就是当期确认的费用未来是否可以抵扣问题,如果现在可以抵扣,就不存在时间性差异了,如果现在不可以抵扣,未来也不可以抵扣,也不存在时间性差异,因为这是永久性差异。)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在记录负债的同时如果没有记录一笔费用,比如赊购原材料,因为不涉及损益,也就是说不影响利润的计算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从上面的负债的计税基础公式也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因为计算的结果负债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目前所得税法按照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应确认一项资产,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

  (通过上面负债计税基础之计算公式,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我们应该知道,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关键是要明了在记录负债的同时记录的费用按照税法规定是否可以扣除,什么时候可以扣除。)

  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即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确认问题)

  甲企业20×7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4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400万元,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400万元-400万元=0。

  (因为产品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要冲减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造成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化,尤其是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冲减的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要匹配,比如为某种商品计提的保修费和其他种商品计提的保修费,要冲减具体品种商品实际发生的保修费,因此预计负债如果没有按照计提的对象设置明细账核算,是无法准确核算递延所得税的,这是因为按照产品品种计提的保修费负债账面价值要随着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的不同而变化)

  (二)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负债计税基础等于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A公司于20×7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因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项预收款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0万-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2000万=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经济利益减少。

  (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样,但是一个是大于,一个是小于,方向相反)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其实是永久性差异,不存在递延问题)

  某企业20×7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200万元工资支出中,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400万元。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3200万元与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40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800万元差额在发生当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够再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32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32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2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现在没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了,但是必须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才可以在当期扣除,以后支付的以后税前扣除,这时候,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零)之间就产生了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职工薪酬扣除问题,一定要分清楚哪些是永久性差异,哪些是时间性差异,一般来说,当期和以后都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就是永久性差异。)

  (四)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即该部分费用无论是在发生当期还是在以后期间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其他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天华公司20×7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7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对于该项罚款,天华公司应计入20×6年利润表,同时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与该项负债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4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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