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对原准则关于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统一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修改,将企业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列入费用项目和资产项目。比较而言,新准则能够在体现谨慎性的同时,更合理地反映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就避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及时备案所需资料
有的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机关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资料并不重要。这种观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要想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就必须保留和整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有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费用和人员预算、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效用报告等及时提交税务机关。
政府对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设定了一些条件和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研发活动规范了,政府便可以获得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企业也可以降低研发投入的风险,加强研发管理,提高研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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