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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银行业“营改增” 税率?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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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已列入我国“十二五”税收改革规划,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进行“营改增”扩围已成为我国下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已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对建筑业等行业实施“营改增”已在理论界达成较强共识,而对同属生产性服务业的金融业如何实施“营改增”的研究与探讨鲜少被人关注。本文选择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代表,探讨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税率设计问题。

  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银行业课征营业税属于历史沿革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银行业课征营业税的弊端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重复征税

  在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下,重复征税问题是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我国现行税制对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人为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就是说,银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任何抵扣,银行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同时,作为获取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其购买金融服务也同样得不到进项抵扣。

  2.目前,我国银行正在由全能型向专业型转变,如果其资产管理部门、网络银行部门、信用卡部门等业务独立或外包出去,根据现行营业税制度,企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道营业税,那么银行与这些公司间业务往来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这必然加重了银行的营业税负担,不利于金融业专业化分工深化。

  3.对银行业提供跨国金融服务而言,只要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一方在中国境内,都要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金融服务输出和金融服务输入均征税,双重负担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金融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削弱了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税负偏重

  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我国银行业营业税还存在税收负担偏重的问题,不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

  1.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征税的,但由于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较高,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所占比例较高,需要动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能够收回比例又很低,形成银行实际上的垫付税金。结果造成银行实际实现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比法定税负高。

  2.由于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价格——利率和佣金等都是中央银行规定的, 各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利率的自由变动转嫁营业税负担, 大部分营业税负只能由银行自行承担。

  (三)税负不公

  1.相对其他行业税负偏重。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 税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

  2.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税负偏重。证券业务的营业税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并可按差价计税, 即: 计税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以差价为营业额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以全额计征的税负。

  3.相对外资银行税负偏重。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从而导致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可行性

  从外部条件看,一方面,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随着金税工程等技术项目的不断革新而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业课征增值税,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符合国际趋势,可借鉴的国际经验较多。再者,从上海等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看,改革总体运行平稳,成效初显,应在总结上海等地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从自身条件看,首先,银行业账务管理比较规范,内部控制比较严格,为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很好的征管条件。其次,数据显示,相对于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和体育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的附加值较高。 1979~2007年,我国不变价GDP年均增长9.8%,其中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4%。可见,金融业产业附加值较高,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起关键作用,理应成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优先选择对象。最后,银行业“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2008年的数据显示,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分别占营业税总收入的22.54%、20.26%、18.28%。2009年全国营业税各行业的收入增长率中,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分别高达38.6%、23.8%,而金融保险业仅为6%,相对而言,金融保险业改革阻力较小。

  银行业“营改增”税收负担测算

  (一)课征模式的选择

  显然,不同的课征模式必然会影响到实际税收负担的测算。参考各国对金融业增值税的课征模式,并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和征管方面的因素,我们得出了以下三种可供选择的增值税课征模式。

  1.基本免税法。这种方法对核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只对有限的一些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项目课税,如安全保管、业务咨询,这就降低税务部门执行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但由于免税金融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当个人购买这类服务时,因为享受免税服务相当于少负担增值税;当企业购买这类服务时,则由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

  2.进项税额可部分抵扣免税法。这种方法在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免,新加坡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进项税额退税比例,并将金融机构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与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澳大利亚给予免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25% 的进项税额抵免。这样就综合考虑了政策的合理性和管理的简易性,企业重复缴税程度减低,但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3.零税率法。这种方法不仅对金融服务免税,而且允许抵扣为购进服务而缴纳的所有进项税额,使得商业银行无须承担任何增值税税负,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也有利于保持和提高一个国家金融部门的竞争力,但零税率法与免税法相比会带来较大的财政收入损失。目前欧盟国家仅对金融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

  总体来看,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对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于出口金融业务施行零税率,只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才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核定银行每一笔服务的增值额十分困难,如银行贷款利息增值额的计算除了要考虑其借款利息成本,还要考虑其贷款业务所发生的购置商品支出和劳务成本,而这些成本和费用难以确定。即使允许银行存款利息可以从增值额中扣除,在采取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下,银行向个体存款人支付利息时,不能从存款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也没有办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告知其客户该笔服务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有鉴于此,我们将采取基本免税法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税收负担进行测算。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负担测量

  1.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本文选取国内16家上市银行作为样本,根据2011年企业年报数据,采取基本免税增值税课征模式(即利息收入和净交易损益等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免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显性收费的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的进项税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抵扣),在保持银行业现行营业税模式下实际税负与“扩围”改革后银行业增值税模式下实际税负相等的情况下,测算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寻求实际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以期为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工作决策提供可选择方案。

  2.我国银行收入结构简析。为了深入分析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得出平衡点增值税税率,本文首先对银行业收入结构进行分析。银行业企业的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净交易损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四种类型。其中:

  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净交易损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净收入+汇兑收益;

  银行业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收入。

  如表1所示,我国银行收入主要来自利息业务,16家上市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总和占其净营业收入总和的比重为78.37%;然而,利息收入和净交易损益是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在基本免税的增值税课征模式中属于免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的部分,因此我们在做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的过程中,仅将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显性收费的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3.我国银行业课征营业税实际税负的测算与分析。我们用样本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占“净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国内银行当前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即实际营业税率,结果如表2所示。

  2011年银行业实际营业税率为6.24%。可以看出,银行业实际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交通运输等其他生产性服务行业(即使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些行业的实际营业税负不超过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的部分,我们认为附加税也构成了实际税收负担的一部分,因此在测算相应的实际税负时应该将其考虑在内。同时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也都是附加税的计税基础,在做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时候也应该将附加税考虑在内。附加税的因素将在下一部分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过程中得到具体的说明。

  4.我国银行业课征增值税实际税负的测算与分析。首先,如前所述,在银行业增值税采取基本免税模式的情况下,利息净收入、净交易收入和投资净损益等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免税,这部分收入相应的购买项目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显性业务收入将按照“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率计税(我们假定“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R),这部分收入相应的购买项目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我们将按这一规则对银行业课征增值税后实际税收负担的测算。其中购买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确定方法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总费用基础=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员工费用-折旧、摊销+本年度新购入电子设备总额,然后将其根据应税收入(如净佣金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和免税收入(如净利息收入)的比例在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之间分摊,归属于应税项目的再推算其包含的增值税额,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总费用基础数据如表3所示。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利用这种方法得到的只是近似结果。我们假定银行业“营改增”是在其他服务业“营改增”的基础上进行的,从而银行的营业支出中属于购买服务而非货物的部分也可以抵扣,但即便如此,仍不可避免有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等不能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生。由于行业中间投入比率越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能够作为进项抵扣的金额也越大。根据《2007 年中国投入产出表》相关数据,计算各服务业行业的中间投入比率得出:银行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活动等行业的中间投入比率为20.67%。因此我们尝试借鉴该比例,作为可抵扣进项营业费用的测算比例,据以测算相应的可抵扣进项。至此,我们便可得到相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可抵扣进项税额=总费用基础×中间投入比率×17%×(应税收入/净营业收入)。根据2011年16家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得出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 819 464 944元。

  最后,考虑到附加税,我们得出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公式:增值税实际税负=[应税收入×R-可抵扣进项税额] ×1.1/应税收入。根据2011年16家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得出相应的增值税(含附加税)实际税负=(436 525 902 007R-2 819 464 944) ×1.1/436 525 902 007。

  (三)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

  以上的分析已经利用样本数据得出了相应的税负测算数据,我们已经假设银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R,即平衡点增值税率为R,那么根据公式:课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课征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我们可以测算得出R=6.32%。也就是说,以16家上市银行的年报数据作为样本,测算得出银行业“营改增”后税率确定为R=6.32%时,“营改增”改革前后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收负担将保持不变。

  结论和政策建议

  经过笔者测算,得出了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扩围”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的税率R=6.32%。尽管受到数据限制,测算结果可能存在偏差,但希望能为即将开始的新一轮“营改增”扩围改革的试点工作提供参考。

  对于改革后,银行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我们认为在测算得出税负平衡点税率的基础上,还应该在税率政策制定上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尽量减少税率档次,保持增值税中性。经过测算我们得出平衡点增值税税率为R=6.32%,但我国增值税税率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以及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同时我们看到,2012年1月1日拉开大幕的上海等地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中又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这样一来增值税税率将会变成四档,如果再新增税率档次将影响增值税的中性,同时变相增加了征纳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在税率设计上应该在平衡点税率基础上,尽量利用已有的税率档次。

  第二,适当降低税率以达到为银行业减负的政策目的。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实施结构性减税”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可见结构性减税将成为“十二五”期间财政政策的重心。继2011年房产税改革试点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营改增”扩围成为“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税收负担偏重由来已久,此次“营改增”扩围应该考虑在完善增值税链条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税率,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政策空间。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以及数据测算的结果,笔者认为,银行业“营改增”的税率定在6%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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