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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盟店、直营店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处理详解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编辑:发票查询 人气:

  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就会计核算问题由很多人询问关于加盟店、直营店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详细为大家讲解。

  一、加盟费、保证金以及销售的核算

  要加盟成功,必须给总部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保证金,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加盟费、保证金的核算。

  假设A服装企业总部在北京,在无锡有一加盟店铺,加盟合同签定了5年,缴纳加盟费18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店铺的装修符合总部要求,店铺租金、人工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总部收到加盟费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预收账款-加盟费 180000

  每月确认加盟费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加盟费?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收到加盟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无锡××加盟店 100000

  北京总部与无锡加盟店之间,采用买断模式,给予加盟店两个月的账期,存货的风险由加盟店承担。

  假设8月无锡加盟店进货55万元(不含税价格,按市场指导价销售可实现100万元)。当月无锡加盟店实现销售80万元(不含税价格)。当月支付给北京总部以前月份所欠货款65万元。

  由于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加盟商;A服装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月初发出货物,总部于月底统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4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北京总部收到无锡加盟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50000

  加盟店的纳税问题,由加盟商在经营地自主纳税。

  二、直营店费用如何核算

  直营店可以是分公司,也可能是子公司。具体到直营店的有关费用核算方式,如果是子公司就需要单独建账,单独纳税;如果是分公司,就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假设A服装企业在苏州有一个直营店,2012年租用的店面每月租金10万元(年初已一次性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建店之初的装修费用72万元分36个月摊销,每月摊销2万元。

  直营店年初支付店铺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店铺租金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每月摊销店铺租金时:

  借:销售费用-租赁费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0

  每月支付人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等 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00

  摊销店铺装修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总分机构核算方式,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动涉及的增值税,执行财税〔2012〕9号文件,由总部统一协调。例如,8月份从总部进货2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假设对应的销售成本为162万元。

  总部将服装送到直营店时,实际上只是存货从北京移到苏州而已,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苏州直营店收到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2000000

  贷:内部往来-总部 2000000

  直营店确认收入时(假设收到现金等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00

  贷:库存商品—苏州直营店××服装 1620000

  期末“库存商品”的余额是没有实现销售的在库商品,每月应该进行盘点核对;“内部往来-总部”的余额表示欠总部的货款。

  总部将服装移送到直营店时

  借: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2000000

  贷:库存商品—总部苏州直营店 2000000

  将资金转给北京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1620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0

  总部收到苏州直营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20000

  贷: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1620000

  总部与各直营店每月应该及时核对往来余额,并进行确认。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母子公司核算方式,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制。子公司既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个时候,母公司在将货物移送给子公司,总公司第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苏州直营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总部

  苏州直营店购进存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部

  直营店实现销售时,需再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营店再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会计期末,母子公司还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内部销售。这里的抵销内部销售余额有两部分,一是已销售部分,假设总公司给子公司50万元货物(不含税),子公司实现销售100万元(不含税),那么合并报表时,两次收入确认就是150万元,需要抵销其中的50万元,真正的销售余额只有100万元;二是总公司实现了销售,子公司没能销售出去只是作为库存的部分。因为实质是库存商品在不同仓库之间流转,没能真正实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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