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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储备”在合并报表层面如何处理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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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一、“专项储备”科目属性讨论

  一般而言,“专项储备”科目核算的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成本中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此外,为解决我国某些行业(矿山、核工业等)所面临的高额的环境治理费用及维持简单再生产等问题,国家规定相关企业可按照一定标准自成本中提取环境治理费和维简费,一并归入“专项储备”科目核算。

  在会计报表列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将“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单列项目反映(“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但在实务中关于“专项储备”的科目属性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专项储备”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属于负债类科目,即同“长期应付款”),据此相关会计核算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专项储备在计提时一方面计入成本费用(税法规定,该项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一方面又贷记股东权益,导致股东权益总额实际并未减少。这种做法与基本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相矛盾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费用”和“负债”两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既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计提时计入费用,根据上述定义,则专项储备本质上应当按照负债管理,目前仅仅是在报表列报中将其作为股东权益项目看待。以下本文将结合“专项储备”的负债属性,重点探讨合并报表层面对于子公司计提的专项准备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并报表中对子公司提取专项储备的处理原则

  前已述及,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股东权益项目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专项储备会计处理方法本质上还是将专项储备视同负债,其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所规定的作为“长期应付款”科目一样。相应地,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需要先把子公司账面的专项储备视同负债,据此进行模拟权益法核算和合并报表。在合并报表编制基本完成之后,作为最后一步,将子公司的专项储备中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并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专项储备”项目,构成归属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归属少数股权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例:2011年1月1日,甲集团以3   200万元自外部购买拥有B公司60%有表决权股份,完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构成如下表A列(其中净资产总额已就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出调整),2011年12月3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后的结果如下表B列。假设B公司年末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该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发生合并费用,且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导致B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化的因素为:2011年4月B公司对外宣告发放上年度现金股利300万元(甲集团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80万元);另B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00万元,计提专项储备100万元。

  解析: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在购买日原有的专项储备余额,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即:在计算商誉时将其视同负债项目,从被购买方的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中扣除,据以计算商誉。在上述案例中,购买日确认商誉为680万元[3   200-(5   000-800)×60%]。相应地,子公司在购买日原有的专项储备余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抵销,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报表列报中仍将其视同股东权益类项目处理,其中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并入合并报表中的专项储备项目,归属少数股权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2011年底,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模拟权益法调整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0(500×60%);

  贷:投资收益 300。

  借:投资收益 1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

  编制投资业务抵销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股本 1 500,

  资本公积 1 000,

  盈余公积——年初 600,

  盈余公积——年末 50,

  未分配利润——年末 1 250,

  专项储备 360(900×40%),

  商誉 6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320(3 200+300-180),

  少数股东权益 2 120[(1 500+1 000+600+50+1 250+900)×40%]。

  通过编制上述抵销分录,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专项储备”项目金额为540万元(900-360),即为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部分,B公司专项储备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360万元)记入了“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三、结论及建议

  综上,“专项储备”在形式上作为所有者权益要素在报表层面列报,但相关准则规定其会计核算同负债类会计要素,即实质上作为一项具有特定用途的负债(负债性准备)进行核算与管理。对“专项储备”科目属性的理解不同,在实务中便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影响报表间的可比性。对此,建议将专项储备调整为负债类项目进行列示,使其形式与经济实质统一。此外,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企业净利润的结果影响有很大差异,正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准则制定机构须对其计提、使用等会计实务予以密切关注,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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