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又到一年一次的十一黄金周了,很多公司都会趁着此次机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体旅游。那么,在旅游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案情简介:
地税稽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3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223元。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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