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以上增值税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如下:
1、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
2、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
3、纳税人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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