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这一针对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让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增值税、营业税免征会计核算的实务问题,现对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分析。
一、"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属于会计上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两个基本特征: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中小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符合无偿性特征,并未直接取得资产,而是在纳税申报时直接减征,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政府补助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上述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值税减征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符合"日常活动"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特征。综合分析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定义,将减征的增值税税额纳入收入的范畴是恰当的。
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抵减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冲减管理费用而不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可以进一步判断这类没有直接取得资产的抵、减免税额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所规范的事项。
二、会计核算实务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同时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中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月度终了,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判断是否享受政策优惠,享受免征政策的,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案例分析:深圳市君合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份取得营改增应税(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含税收入为206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1、确认营业收入,会计分录如下:(为了便于表述,会计科目以当月合计数列示,财务人员日常做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记录,下同)
借:银行存款 2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服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2、分析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3年8月份增值税销售额=20600/1.03=20000元,适用财税[2013]52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情形,因此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即600元免予征收,因此将该科目本月发生额转回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服务收入 600.00
三、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核算为月(期)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即可。
四、关于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52号文所指的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从上面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人含税收入的起征点为20600元;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52号文所指的2万元营业额为含税营业额。
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分开核算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分别适用52号文的2万元起征点,不超过2万元起征点的均适用免征条款。
以上解读和分析,希望能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提供会计核算上的帮助,促进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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