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过程中,工作组成员从申报表初稿制表到正式制表、编写填报说明,经过多轮工作,难免会出现部分填报口径明显笔误、前后不一、考虑不周的地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明确了若干修改意见,现解析如下。
对明显笔误的修改
1.删除了《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之5.“104从业人数”中的第三个计算公式“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因为从业人数指标,本来就是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无需乘以12。
2.表A105040填报说明之“二、表内、表间关系”(一)第4行第12列、第5行第12列的原计算公式中,第4行第12列、第5行第12列皆误为第3行第12列,修改为: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3.表A105050项目填报说明之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的填报漏列了比较项。没有比较,怎知孰小?因此,将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修改为: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4.表A105081项目填报说明之“(二)列次填报”下,“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这句话中漏列了第19列。第17列、19列分别是本期和累计“正常折旧额”,均不可能按“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填报。因此,在第17列后,增加第19列。
5.表A107011项目填报说明之17. 第17列“合计”,修改为:第16列“合计”。因为表A107011一共才16列。
6.由于表A108010中第3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因此,将原项目填报说明之2.中的第2列修改为第3列。
对前后不一的修改
1.表A105081项目填报说明之“(二)列次填报”4.(1)中,将“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里的“小于”修改为“大于”。因为表A105081填报说明前已述及,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2.表A106000项目填报说明2.第二段中,原为:第2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上述“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因为表A106000项目填报说明2.的第一段已表明,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与当年表A100000第19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不一定相等。而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在以后各年将逐年成为前一年度、前二年度、前三年度、前四年度、前五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应是不变的。
3.由于表A106000项目填报说明2.的第一段已说明第6行第2列的填报方法,因此,将表A106000表间关系(二)中“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当表A100000第19行>0),或者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当表A100000第19行<0)。
对考虑不周的修改
1.境外所得无论是税前还是税后的,只有计入利润总额的才能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因此,表A100000项目填报说明之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算利润总额的金额,应删除“税后”二字。
2.表A105110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的金额,是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严格来说,应该用“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的提法。该行反映的不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在本年的税务处理,反映这些内容的是第1行至第21行。因此,对表A105110项目填报说明下的第一句话修改为: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的金额。
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表A107011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原要求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因此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4.甲企业投资200万元于乙企业,取得乙企业40%股权,现对乙企业减资20%,从乙企业取得资产130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首先应确认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表A107011第12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要求用表A107011第3列×第11列计算,而表A107011项目填报说明之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原要求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如用这一填报要求去计算,甲企业因对乙企业减资20%收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仅为26万元,与事实明显不符。因此,税总所便函〔2015〕21号文件对表A107011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上例中即为50%。
其他修改
1.为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保持一致,经商财政部同意,《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之5.“104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财税〔2015〕3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均明确,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同从业人数指标。
2.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表A10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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