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呢?下面为大家分享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基本知识,以及一些工程结算实务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税务考虑,共列了14个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与工程结算关联紧密的税种有哪些?
工程结算决定了开发项目的成本大小,会对项目公司的两种税金造成较大影响,一是土地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增值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税额。
增值额=营业收入—可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可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可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工程结算对可扣除项目中的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可以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工程结算对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大小影响巨大。
二、工程结算对项目成本是如何发挥影响的?
1、六项成本
开发项目的计税成本分为以下六项:
(1)土地款项及征地费用
(2)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工程结算直接决定了计税成本中的建安成本、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大小。
2、三类成本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计税成本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财务上对开发产品按照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首先,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这里,工程结算对成本对象的大小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税法上规定的分配方法有四种,其中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与工程结算密切相关。一般来讲,借款费用使用这两种方法进行分配。这里,工程结算对成本对象的资本化利息的大小起到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
三、结算金额变动对税金及利润的影响机制
工程结算的高低对项目公司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项目利润影响巨大,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净利润成反方向变动,以项目土地增值税适用30%的税率举例,四者之间的变动关系见下表:
项目 变动金额1(资本化利息据实扣除) 变动金额2(资本化利息5%比例扣除)
营业成本 -100.00 -100.00
土地增值税 37.50 39.00
企业所得税 15.63 15.25
净利润 46.88 45.75
反之亦然。项目毛利率越高,营业成本高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越大。
四、从税务角度出发,就项目整体而言,工程结算工作的处理原则
这里所说的项目整体,是指某一竣工备案单位。
1、尽可能的降低结算金额,从而降低项目成本
开发成本处理的大方向是降低成本,虽然会增加企业税负,但同时使企业利润增加,而利润的提高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之一。
2、尽可能加快结算进度,以便项目成本尽快取得合法凭据
工程结算的进度直接影响项目公司能否尽快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凭据。
就土地增值税而言,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有的开发成本都必须有合法凭据予以支持,否则不能扣除。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准予扣除项目成本应该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凭据作为支撑。个别情况可以预提,比如: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所得税每年有年度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也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会因为开发项目仍然有大量交易未结算而推迟,所以结算迟延必然会给公司造成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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