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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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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