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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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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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