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特别注意: (1)扣除方法限额扣除 (2)限额计算方法分国又分项 (3)限额抵扣方法,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一国只有一个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境外已纳税款抵扣凭证是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5)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分别扣减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例 题:某居民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甲、乙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甲国一公司任职,每月工资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万元。该两项收入在甲国已缴纳个税分别为3200、2000元。因在乙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乙国缴纳个税1700元。问该个人在国内应如何纳税? 答 案: A、来自于甲国收入应纳税额扣除限额: =[(5800-4800)×3%] ×12+30000 ×(1-20%) ×20%=5160元 在甲国实纳税额=5200元 该人来自于甲国的收入在境内无需补税 B、来自于乙国的收入应纳税额扣除限额: =15000 ×(1-20%) ×20% ×(1-30%) =1680元 在乙国实纳税额=1720元 因境外实缴数大于限额,所以该收入不必在国内补税。超出限额的部分,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