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6)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