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及教育储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工资; 9.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以下情形的房屋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产权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对其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人;三是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产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继承人。 (3)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4)下岗职工经营所得; (5)见义勇为的奖金或者奖品; (6)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7)个体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9)生育妇女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0)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廉租房货币补贴; (11)股票( A股、B 股)转让所得; (12)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 (13)军队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补贴、津贴; (14)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