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安全距离限制: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不得超车限制: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三、机动车超车时操作要求: 1.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2.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3.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四、会车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 a.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b.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 a.上坡的一方先行; b.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 a.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b.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五.掉头的限制: 1.机动车不得掉头: a.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 b.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2.机动车可以掉头: a.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 b.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六、机动车倒车的限制: 1.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2.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法条链接】 《》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