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的交通工具有公交,地铁还有出租车,这是被垄断的,出租车是需要办理营运证的,因为出租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那么有哪些?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7-2021年中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与投资发展预测分析报告》显示,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指导意见》分列二十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废止管理办法与“份子钱”无关 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于1997年12月23日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的消息传开之后,引发了对于出租车改革的各种推测。 “对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不必过度解释。”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主任张柱庭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台的时间很早。2008年国家实行大部门体制改革后,按照要求,把城市交通包括出租车的管理主体由住建部门移交给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改革措施从2009年开始陆续推进,相关工作和职能基本上在5年之中移交完毕。” 新的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了新的规章制度。交通运输部接管出租车管理工作后,在已经重新发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进行了替代,因此取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正常的。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