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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切莫逃逸

时间:2015-10-25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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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交通事故多发。许多驾驶员系新手,发生交通事故后惊慌失措,根本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基于人的本能,许多人交通肇事后第一反应就是逃跑。殊不知,发生事故后的逃跑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事态恶化,对己更为不利。在此探讨一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后果。

后果一:刑期加重

所谓“刑期加重”,是指相较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而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普通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定量刑范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为一时之举,你可能要付出多坐几年牢的代价。

后果二:罪名转化

交通肇事后逃逸可能引发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恶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毫无疑问,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节要比交通肇事犯罪的情节更为严重,受制裁也更加严厉。

后果三:不得缓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就意味着因为一时之举,你必须服实刑。

后果四:保险拒赔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也就是我们说的“交强险”。它所赔付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给第三者或者第三方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但若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一律拒赔。这样,民事赔偿义务完全落到交通肇事人的身上。与此同时,法院在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量刑时,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情况是一个重要的量刑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就有“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详细规定,也就是说, 民事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刑期直接挂钩。

一句话,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的最大后果是自己受苦,自己要为逃逸行为付出更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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