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卡车安全法规介绍 目前,如何提高汽车产品的安全性,保障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卡车制造商和卡车用户的关注。在美国和欧洲,针对卡车驾驶室安全有一整套系统的法规标准,包括车体结构碰撞安全性,内外部凸出物要求,乘员约束系统安全性。其中,驾驶室结构碰撞安全性尤为受到重视,因为驾驶室碰撞安全性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乘员的人身安全。美国对此的要求包含在FMVSS208之中,欧洲则为“关于就商用车辆驾驶室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以下简称ECER29)。 欧洲ECER29的试验方法分为三类:正面碰撞、顶盖静压和后面碰撞。据了解,在进行碰撞试验时,ECER29对驾驶室生存空间、驾驶室与车辆连接强度都有一定要求,根据试验结果对这两项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以下试验内容: 1.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 摆锤说明 ①摆锤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匀分布。摆锤质量为1500±250kg。摆锤的撞击面应为平整的矩形,宽2500mm,高800mm。其棱边的圆角半径不小于1.5mm。 ②摆锤总成应为刚性结构,摆锤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梁自由悬吊,梁距不小于1000mm。两根梁应为腹板高不小于100mm的工字梁或至少惯性矩相同的其他形式的梁。梁的长度,从悬吊轴到摆锤的几何中心,不小于3500mm。 ③摆锤悬吊的位置应使其在垂直位置时满足下列要求: ⑴摆锤的撞击面与车辆的最前部相接触; ⑵摆锤的重心应低于驾驶员座椅“R”点50+50mm。 ⑶摆锤的重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⑷摆锤应从前向后的方向撞击驾驶室的前部。撞击方向应为水平方向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对于最大允许质量不大于7000kg的车辆,撞击的能量应为29.4KJ;对于最大允许质量大于7000kg的车辆,撞击的能量应为44.1KJ。 2.顶部强度(试验B) 驾驶室顶部应能承受相当于车辆前部的一个轴或多个轴的最大轴荷的静载荷,但最大为10000kg。此静载荷应通过形状合适的刚体部件均匀地施加在驾驶室或座舱顶部构架的所有支承件上。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