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申请领取校车标牌。 二、办理地点: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领取校车标牌时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 五、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受理、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向教委回复意见。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校车标牌。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