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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7旬老太车祸后患抑郁症自杀

时间:2017-04-09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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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7旬老太车祸后患抑郁症自杀

  去年安徽70岁的张老太,在南京玄武区送孙子上学时,被车辆撞到造成多处骨折。因为需要长期卧床,老太失去生活信心,患上抑郁症,并最终自杀。家属认为交通事故与老太自杀有直接关系,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14万在内共22万元索赔。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认为,老太自杀非车祸直接导致。最终玄武法院判决认为,交通事故是诱因,但并不必然导致抑郁症和自杀,认定因果关联度仅为15%。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一项判赔4万多。

  出车祸后:

  老太抑郁自杀,家属索赔22万

  张老太是安徽人,事发前已经来南京1年多了,每天接送孙子上下学。2011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她将孙儿送到幼儿园后,骑车返家,途经玄武区北安门街80路公交站台时,被高先生驾驶的汽车撞倒摔伤。送至医院,诊断发现她是盆骨骨折,头面部受伤,牙齿脱落3颗,腰椎间盘突出。一个月后,在医院的允许下,她回家静养。因为要长期卧床,张老太越来越郁郁寡欢,她总是担心成为子女的负担,半年后在家中自杀。

  张老太的儿子齐先生认为,当初事故发生时,交警就认定司机高先生负主要责任。而母亲的自杀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肇事司机自然该为母亲的去世负责。他将高先生和其车辆保险公司一起告上玄武法院,索赔22万元,其中格外引人注目的是死亡赔偿金14万多。

  司法鉴定:

  车祸“间接诱发”抑郁症

  司机高先生称,自己在路面中间正常行驶,张老太横穿马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张老太自杀让他意外,但自己不该为此负责。而保险公司更是认为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与交通事故完全没有关系,只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为了证明母亲的死就是因为车祸,齐先生提供了安徽老家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张老太在车祸后精神确实出现了问题,而且自杀前多次表示难以承受伤痛折磨。此外,在家属要求下,法院还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老太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该所认定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但高先生和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结果大部分都来源于张老太家属的供述,可信度要打折。

  法庭认定:

  关联度仅15%,索赔14万,获赔4万多

  张老太的自杀死亡和交通事故的关联程度,就成了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玄武法院认为,引起张老太自杀死亡这个后果的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本次交通事故并不会必然导致张老太自杀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所以不是直接原因。那么间接原因呢?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老太自杀前患抑郁症。法院认可了鉴定所的意见,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

  “作为间接原因的交通事故与该死亡后果之间的距离较远,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抑郁症的病发,身患抑郁症也并不必然导致患者自杀”。法院分析,事故发生后,在张老太住院期间,高先生垫付医疗费,积极协助治疗,已尽合理的救助义务,并未加重张老太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所以“张老太自身的因素是其患抑郁症的主导性因素,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对张老太死亡结果的关联度为15%。根据当时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15%的比例,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为4万余元。玄武法院判决高先生和保险公司总共赔付张老太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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