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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时间:2017-01-08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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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数量在不断增加。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关系千百万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农民工子女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9/view-6169086.htm
  关键词: 农民工子女 教育 存在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2013年年底,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69亿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1277万人,占义务教育学生总数的9.3%。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已经成为一个较普遍的社会问题,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建设和未来发展。尽管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义务教育阶段通过公办学校培养的方式基本得到解决,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教育不公现象[1]。具体可能表现为,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资源差,教育资金缺乏,家庭教育差,存在自卑心理等。 
  一、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面临的问题 
  1.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缺乏政府财政支持。 
  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造成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财政责任主体缺位。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实施:中央政府主要负担由中央各部门兴办的教育机构的拨款,同时对落后地区的教育发展给予一定的资助;地方财政主要负担各级地方政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预算内拨款。这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二元化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核心制度因素[2]。同时,由于农民工子女在农村交纳的教育附加费并没有根据农民工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转移,城市政府从财政中划出的经费专供辖区内拥有户籍的市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之用,并不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这就造成教育财政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 
  2.配套法律政策不完善。 
  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入学的政策变迁过程中,配套法律政策不完善。首先是相关政策在国家法律层面始终存在空白,政策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法律位阶不高,其约束效力有限。1998年3月,原国家教委初步确立了“两为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解决思路。最主要的立法是2006年的《义务教育法》,该法本应清晰、明确地将“两为主”的政策表述清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加以肯定,但实际却语焉不详。而且该法中缺少罚则,没有规定“流入地政府拒绝”和“流入地公立学校”不接收进城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措施。地方配套政策缺乏操作性,在落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亟待解决。 
  3.公立学校入学难,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质量差。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任务主要由民办学校承担,流动儿童的入学需求,与流入地学校利益之间是有冲突的,由政府全额拨款的非盈利性公办学校,其自身没有额外的经费,承担流动儿童的就学成本,一些中小学校拒绝接收非本区域户籍的生源,导致许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公办学校。既然公立学校不能完全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大批民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便应运而生。自从国家统一取消义务阶段借读费的规定出台后,许多学校办学经费紧张了,教育资源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民办学校存在诸多不足,严重阻碍其发展。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存在很多问题,如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低、教学质量低下等。 
  4.家庭生活质量的差异,导致产生厌学心理。 
  很多农民工子女以前在老家上学,由于当地教学条件较差,学习基础较差,初进入城市学校,容易跟不上学习进度。并且,由于地区差异,他们的各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水平、见识等都与城里的孩子有很大差异,容易产生自卑和厌学心理。读书改变命运、知识成就未来的口号并不能消除许多民工子女的迷茫,父母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教育。家庭收入水平与城市孩子生活在一起被放大了差距,这让不少农村孩子情绪低落、自卑,导致学习成绩很不理想。 
  二、政策建议 
  1.明确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财政责任主体。 
  中央财政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向接受农民工子女就读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倾斜,并明确要求地方加大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投入。支持地方政府切实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地方城市学校有更大的能力接受更多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并加强调控和监督,按实际招收农民工子女人数划拨到各地,分担流入地政府和学校的财政压力[3]。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分担和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2.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制和政策体系。 
  国家应从法律角度,尽快明确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明确规定他们的平等教育权。使各级政府、教育等机构在处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时,有法可依;农民工家庭和子女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明确的法律凭证。 
  3.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民办学校参与农民工子女教育。 
  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在当前农民工子女数量大幅增加、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有限的客观现实下,应允许农民工子女学校继续存在,扶持尚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民办学校[4]。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以接纳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 
  4.关爱农民工子女的成长,营造和谐平等的成长环境。 
  本地学校既然接收了农民工子女入学,就要关爱这些孩子,让孩子有机会享受同等的教学条件、教育资源,客观看待他们与城市孩子在家庭背景、环境教育、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诸多差异,让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本地居民应该从心理上接纳农民工及其子女,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他们。社会舆论应该发挥作用,社会各界要关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并且给予农民工帮助平台。 
  参考文献: 
  [1]赵蔚蔚,刘轶俊.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统计考察[J].统计与决策,2011,23. 
  [2]刘潇.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分析――基于教育财政视角的归因[J].金卡工程,2009,11. 
  [3]吴瑞君.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解决思路[J].教育发展研究,2009,10. 
  [4]杜美娟.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J].青年与社会,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