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 一次性休完哺乳假是否合法? 产后不来上班的情形有诸多种,现在遇到的1种是产假以后,此员工提出来要请4个月的哺乳假,即希望将哺乳期之内的所有的哺乳时间合并起来,一次性休完。人力资源累次通知此员工,没有先例,没有依据,单位不允此种假,但是此员工仍然拒绝回来上班。 这种情形怎么办?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越来越重视胎儿的健康,越来越将家庭放在了工作之上。所以很多的女职工产后重视母乳哺养,从而产生员工哺乳假与工作事实上的冲突。 一、哺乳时间是否包含在途时间? 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每天计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是法律赋予哺乳期女职工的权利。由于城市的扩大,交通的成本上升,当时步行十几分钟就可以到家的上班情形,演变为了今天上下班加上拥堵时间往返可能3个小时的时间。从而产生疑问:哺乳时间是否包含在途时间? 注意到山东省及上海市皆有相对权威的解释,即哺乳时间不包含在途时间,即除一小时之外的哺乳时间,还可以享有在途时间,且在途时间亦计为提供工作时间。从法条的原义来看,半小时的时间,恰是一次喂养母乳的时间,再考量当时出台法规时间时,交通成本亦不象今日之严重,所以不难得出,法条原义应为不包括在途时间。但是时代变迁,交通时间成本上升,如果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哺乳时间,再加上每次3个小时的往返时间,合计一天的哺乳时间为(半小时+3个小时)*2次=7个小时。这1种结果的出现,对于单位来讲,是很难承担的。所以哺乳时间不包含在途时间,这个结论要想下得确凿,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同样地,站在员工的立场上,看待哺乳时间,也不难看到,由于路途时间过长,导致员工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名存实亡,从而使法律保护哺乳的原义丧失。 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 有时会想,科技的进步,会解决掉一些问题。比如取奶器的发明,使母乳可以通过取奶器取出,放置冰箱保存,并对幼儿喂养。单位完全可以向员工发放一些安全先进的取奶器,解决直接喂养的问题。但是母乳喂养,并不完全单纯是1个食物营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在这个时间段,通过母乳喂养的方式,建立妈妈与幼儿之间的感情,提高幼儿的认知。这1种感情的交流方式,往往无法以科技的方式来解决。即使如此,取奶器的运用,也是1种可以适当考虑的方法。 司法实践不会接受1个过时的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法律。一天七小时的哺乳时间,超出了常人所能接受和容忍的限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会被接受。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往往会提倡员工与单位进行适当协商,采用一些变通性的方法,比如本文中所涉及的协商集中休假、哺乳时间为2个小时一天(含在途时间)等的方式来解决。 二、能否单方一次性休哺乳假? 固然司法者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落实员工的哺乳假,但是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之下,哺乳期的员工能否单方决定就可以强行休集中哺乳假? 在协商的情形下,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方可具体落实实施。如果还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单方落实,则有可能会成为1种违纪情形。本文中所述女职工,在单位没有同意的情形下,单方决定休假,即为此种情形。 我们国家是1个重视大局观的国家,司法者在裁判案件时,同样要考虑大局。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允许员工未经单位同意就可以休假,则无疑于架空单位的管理权利,危及单位的安全运转。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司法者是不会赞同员工擅自单方休假的。 三、妥当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回归卷首,妥当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不难猜测,此员工不愿意回来上班的原因,在于其重视家庭,希望与幼儿欢度哺乳期。既然如此,此员工在某种程度上,也要做出一些取舍。人力资源应该向员工解释清楚,单位并不同意其擅自休假行为,如果强行擅自休假,则极可能构成严重违纪的旷工行为,如果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单位有权单方违纪辞退。届时,将铸成双方皆不乐见之结果。如此,不如双方协商,以员工单方辞职的方式来结束此事,或者双方协商,单方向员工适当支付一定之补偿的结果解决此事为妥。此时的适当之补偿,可以参照之标准,可以考虑法定解除之经济补偿金的一定比例为妥。不适合于向员工支付全额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此种情形全额经济补偿金的出现,会在某种程度上提倡类似结果的重复出现,会有害于单位的安全与发展。 篇二 : 婚假可以和其他假期一起休吗 婚假是可以和其他节假日一起休的,但是在请假的时候要注意一下时间,如果请假时间不对的话,婚假中会包含节假日、公休日,那么婚假是不顺延的,这样的话在休假的总天数上就会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婚假为10天,在国庆假前2天开始请假,那么只能休到10月9日,即节假日包含于婚假中了,所以,在遇到节假日时,婚假可适当提前请,或者在节假日后请。 |